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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83 2011-09-23 18:35

气体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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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单位必须提供和安装整套全淹没式七氧丙烷(FM200)灭火及S型气溶胶灭火系统,包括七氟丙烷气体喷放控制屏、感烟/温探测器、储存容器、容器阀、单向阀、集流管、喷嘴、电警铃、蜂鸣器、闪灯、自动/手动开关、电热熔片及S型气溶胶灭火系统装置等。

4.12.1.2 气体自动灭火系统必须符合相关设计规范及当地消防局的要求。

4.12.1.3 分包单位须提供有关系统之操作手册。

4.12.1.4 应符合以下规范/行业标准:

1. GB 5026397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2. GA 499.1热气溶胶灭火装置行业标准

所有产品须按设计要求及实际情况选择。分包单位须提交整个灭火系统的计算书。图纸上或计算书所显示的资料只为指引作用,分包单位须在订购设备前,按安装时系统需要,检定系统的压力、灭火浓度、气体储存量、喷放时间、充装率、管道尺寸、喷头等并提交作审批。

4.12.2 系统规定

4.12.2.1 在喷头与保护对象之间,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

4.12.2.2 启动释放气体之前或同时,必须切断可燃、助燃气体的气源。

4.12.2.3 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泄压口应位于防护区净高的2/3以上。

4.12.2.4 防护区设置的泄压口,宜设在外墙上。泄压口面积按相应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定计算。

4.12.2.5 喷放灭火剂前,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应能自行关闭。

4.12.2.6 防护区的最低环境温度不应低于-10°C

4.12.3 系统组件

4.12.3.1 气体灭火系统通用组件

1. 存储装置,包括存储容器、容器阀和集流管(预制灭火系统可无集流管)等组成;

2. 驱动装置

3. 安全泄压装置和压力表;

4. 压力讯号器或流量讯号器;

5. 组合分配系统中应有选择阀;

6. 气体单向阀;

7. 管网;

8. 喷头;

9. 自动灭火控制系统;

A. 控制屏;

B.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C. 设有电池充电器、闪光报警指示器及蜂鸣器;

D. 烟感/温感探测器;

E. 灭火剂喷放指示灯;

4.12.3.2 气体灭火系统其他附件

1. 经过有爆炸危险和变电、配电场所的管网,以及布设在以上场所的金属箱体等,应设防静电接地。

2. 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场所,在每个出入口需配置不少于2具的空气呼吸器。

4.12.4 一般规定

4.12.4.1 储存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管网系统的储存装置应由储存容器、容器阀和集流管等组成;七氟丙烷预制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应由储存容器、容器阀等组成;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应由发生剂罐、引发器和保护箱()体等组成。

B. 容器阀和集流管之间应采用挠性连接。储存容器和集流管应采用支架固定。

C. 储存装置上应设耐久的固定铭牌,并应标明每个容器的编号、容积、皮重、灭火剂名称、充装量、充装日期和充压压力等。

D. 管网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宜设在专用储瓶间内。储瓶间宜靠近防护区,并应符合建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有关规定及有关压力容器存放的规定,且应有直接通向室外或疏散走道的出口。储瓶间和设置预制灭火系统的防护区的环境温度应为-10~50

4.12.4.2 储存装置的布置,应便于操作、维修及避免阳光照射。操作面距墙面或两操作面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0 m,且不应小于储存容器外径的1.5倍。

4.12.4.3 储存容器、驱动气体储瓶的设计与使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及《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4.12.4.4 储存装置的储存容器与其它组件的公称工作压力,不应小于在最高环境温度下所承受的工作压力。

4.12.4.5 在储存容器或容器阀上,应设安全泄压装置和压力表。组合分配系统的集流管,应设安全泄压装置。安全泄压装置的动作压力,应符合相应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规定。

4.12.4.6 在通向每个防护区的灭火系统主管道上,应设压力讯号器或流量讯号器。

4.12.4.7 组合分配系统中的每个防护区应设置控制灭火剂流向的选择阀,其公称直径应与该防护区灭火系统的主管道公称直径相等。

4.12.4.8 选择阀的位置应靠近储存容器且便于操作。选择阀应设有标明其工作防护区的永久性铭牌。

4.12.4.9 喷头应有型号、规格的永久性标识。设置在有粉尘、油雾等防护区的喷头,应有防护装置。

4.12.4.10 喷头的布置应满足喷放后气体灭火剂在防护区内均匀分布的要求。当保护对象属可燃液体时,喷头射流方向不应朝向液体表面。

4.12.4.11 系统组件与管道的公称工作压力,不应小于在最高环境温度下所承受的工作压力。

4.12.4.12 系统组件的特性参数应由国家法定检测机构验证或测定。

4.12.5 管道及其附件

4.12.5.1 管道及管道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输送气体灭火剂的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8163、《高压锅炉用无缝钢管》GB5310等的规定。无缝钢管内外应进行防腐处理,防腐处理宜采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方式。

B. 输送气体灭火剂的管道安装在腐蚀性较大的环境里,宜采用不锈钢管。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GB/T14976的规定。

C. 输送启动气体的管道,宜采用铜管,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拉制铜管》GB1527的规定。

D. 管道采用焊接,100% 焊缝X射线无损探伤,质量不低于Ⅱ级标准。焊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钢制管道附件应内外防腐处理,防腐处理宜采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方式。使用在腐蚀性较大的环境里,应采用不锈钢的管道附件。

4.12.5.2 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组件专用要求

1. 储存容器或容器阀以及组合分配系统集流管上的安全泄压装置的动作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储存容器增压压力为2.5MPa时,应为5.0±0.25MPa(表压)

B. 储存容器增压压力为4.2MPa,最大充装量为950kg/m3时,应为7.0±0.35MPa(表压);最大充装量为1120kg/m3时,应为8.4±0.42MPa(表压)

C. 储存容器增压压力为5.6MPa时,应为10.0±0.5MPa(表压)

2. 增压压力为2.5MPa的储存容器宜采用焊接容器;增压压力为4.2MPa的储存容器,可采用焊接容器或无缝容器;增压压力为5.6MPa的储存容器,应采用无缝容器。

3. 在容器阀和集流管之间的管道上应设单向阀。

4.12.5.3 S型气溶胶灭火系统组件专用要求

S型气溶胶灭火装置应符合图中所有规定。

4.12.5.4 试压和吹扫

1. 水压试验: 水压试验压力工作压力的2倍,缓慢升压到试验压力后,稳压      10min,再将试验压力降至设计压力,稳压30min,以压力不降、无渗漏为合格。

2. 气压试验:气压试验为设计压力的1.15倍。逐步缓慢增加压力,当压力升至试验压力的50%时,如未发现异状或泄漏,继续按试验压力的10%逐级升压,每级稳压3min,直至试验压力。稳压10min,再将压力降至设计压力,停压时间应根据查漏工作需要而定。以发泡剂检验不泄漏为合格。

3. 管道吹扫:采用空气吹扫,吹扫压力不得超过容器和管道的设计压力,流速不宜小于20m/s。空气吹扫过程中,当目测排气无烟尘时,应在排气口设置贴白布或涂白漆的木制靶板检验,5min内靶板上无铁锈、尘土、水分及其他杂物,应为合格。

4.12.5.5 控制和操作

1. 采用气体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并应选用灵敏度级别高的火灾探测器。

2. 管网灭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三种启动方式。预制灭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两种启动方式。

3. 采用自动控制启动方式时,根据人员安全撤离防护区的需要,应有不大于30s的可控延迟喷射;对于平时无人工作的防护区,可设置为无延迟的喷射。

4. 灭火设计浓度或实际使用浓度大于无毒性反应浓度(NOAEL浓度)的防护区和采用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设手动与自动控制的转换装置。当人员进入防护区时,应能将灭火系统转换为手动控制方式;当人员离开时,应能恢复为自动控制方式。防护区内外应设手动、自动控制状态的显示装置。

5. 自动控制装置应在接到两个独立的火灾信号后才能启动。手动控制装置和手动与自动转换装置应设在防护区疏散出口的门外便于操作的地方,安装高度为中心点距地面1.5m。机械应急操作装置应设在储瓶间内或防护区疏散出口门外便于操作的地方。

6. 气体灭火系统的操作与控制,应包括对开口封闭装置、通风机械和防火阀等设备的联动操作与控制。

7.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各防护区灭火控制系统的有关信息,应传送给消防控制室。

8. 气体灭火系统的电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采用气动力源时,应保证系统操作和控制需要的压力和气量。

9. 组合分配系统启动时,选择阀应在容器阀开启前或同时打开。

4.12.6 安全要求

4.12.6.1 防护区应有保证人员在30s内疏散完毕的通道和出口。

4.12.6.2 防护区内的疏散通道及出口,应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防护区内应设火灾声光报警器。防护区的入口处应设火灾声、光报警器和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以及防护区采用的相应气体灭火系统的永久性标志牌。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信号,应保持到防护区通风换气后,以手动方式解除。

4.12.6.3 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行关闭;用于疏散的门必须能从防护区内打开。

4.12.6.4 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换气,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直通室外。

4.12.6.5 储瓶间的门应向外开启,储瓶间内应设应急照明;储瓶间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地下储瓶间应设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应设在下部,可通过排风管排出室外。

4.12.6.6 经过有爆炸危险及变电、配电室等场所的管网、壳体等金属件应设防静电接地。

4.12.6.7 有人工作防护区的灭火设计浓度或实际使用浓度,不应大于有毒性反应浓度(LOAEL浓度),该值应符合本规范附录G的规定。

4.12.6.8 防护区内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的充压压力不应大于2.5 MPa

4.12.6.9 灭火系统的手动控制与应急操作应有防止误操作的警示显示与措施。

4.12.6.10 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场所,在所有出入口必须配置专用的空气呼吸器,呼吸器规格应符合《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标准》(GA124-2004)的要求,且需经过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合格。每个出入口配置的空气呼吸器数量最少不得小于2具。

4.13 移动式泡沫灭火装置

4.13.1 概述

4.13.1.1 此分包单位必须根据图纸供应和安装整套移动式泡沫灭火装置。

4.13.1.2 移动式泡沫灭火装置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规范,当地消防局的要求及制造商之技术规格。

4.13.1.3 分包单位应根据所选型号制造商之技术规范,将实际的工作压力,扬程、流量及管道阻力等配合一起计算,并须呈交工程师审批合格,才能购置及安装使用。

4.13.2 移动式泡沫灭火装置

4.13.2.1 移动式泡沫装置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组件:

A. 喷咀、水带及接口

B. 泡沫储罐、比例混合器及泡沬液

C. 推车底盘、安全阀、控制门及一切所需辅助零部件

4.13.2.2 移动式泡沫灭火装置其有效射程于逆风情况下须确保能完整覆盖保护范围。

4.13.2.3 泡沫喷咀及泡沫产生器必须相容所选择之泡沫液.

4.13.3 泡沫比例混合器及泡沬液

4.13.3.1 泡沫比例混合器应采用消防局批准使用的平衡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器,混合液浓度比例为不少于3% (采用AFFF泡沫).

4.13.3.2 比例混合器的泡沫液进口管道上应设单向阀,泡沫液管道上应设冲洗及放空管道.

4.14 电气装置

4.14.1 概述

4.14.1.1 分包单位必须提供及安装整套消防系统的电气设备,所有消防电器设施必须满足当地供电局的规范和标准,英国工程师学会的 “布线条例”及中国政府颁发的有关法例.

4.14.1.2 所有电气装备的材料及设备应适合于 380/220 伏特 50 赫之三相四线电源.

4.14.1.3 所有消防设备的电源线及设备由本分包单位供应及安装。

4.14.1.4 分包单位必须呈交电线管路和电气线路图的图纸经批准后方可施工。所有线路应为敷设于符合国家规范或 BS4568 四级之镀锌钢电线管或金属制电线槽内。 电线应为符合 BS6004  PVC 绝缘铜芯电缆。 电缆之最小载面为1.5平方毫米。

4.14.1.5 所有消防电气装置(例如低压电缆、分支电路配电设备、最终电路线路、电动机就地配电屏等)须符合本技术规范“第二章强电供应及安装”的相关要求。

4.14.2 有关水泵的电气装备

4.14.2.1 分包单位必须提供及安装全部有关水泵的电气装置包括开关,电路配线箱,电动机起动器,供电及控制线路,机旁开关,紧急停机按钮等。水泵应可手动和自动操作.

4.14.2.2 分承包单位必须提供及安装电动机起动器 (符合国家规范或英国 BS587 BS5486PART1 的标准)以及开关,汇流铜母排 (B.B.C.) ,备用保险丝,热力型过负荷保护装置,低电压和防单相运行的保护装置.

4.14.2.3 分包单位应在消防水泵房内供应及安装水泵控制盘不局限于下列指示之用:

A. 水箱高水位警报指示

B. 水箱低水位警报指示

C. 水箱水温过低 (摄氏50C以下)

D. 水泵故障指示

E. 水泵运行指示

F. 水泵电源正常指示

4.14.2.4 控制盘必须包括以下组件:

A. 指示灯

B. 警报蜂鸣器

C. 静音按钮

D. 控制按钮

E. 安全低压变压器

F. 电器和接触器

G. 刻字标签用来指示每一组件名称

H. 安培计

I. 试灯制

4.14.2.5 电动机旁要有紧急停止制。

4.14.2.6 分包单位须要呈交一份控制盘构造详图及控制线路图经批准后才可以开工制造。

4.15 油漆和标签

4.15.1 总则

4.15.1.1 本章说明有关机电系统的设备水管和其它配件的油漆和卷标工程所需材料的要求与及涂漆和标志的方法。

4.15.1.2 一般要求

有关涂漆和标志要求要按照招标图《室内消防给水工程设计总说明》上所示要求施工。

4.15.1.3 质量保证

1. 所有油漆产品的生产商必须具有不少于五年生产油漆产品的经验。

2. 须参照国内标准所载的有关章节进行所有保护性处理工作。

3. 系统设计、系统之各项指针、系统设备、材料及工艺均须符合本章内所标注的规范/标准??或其它与该标准要求相符的中国或国际认可的规范/标准。

4. 所有油漆应不含VOC涂料。

4.15.1.4 资料呈审

1. 提交完整的油漆产品及卷标材料的说明书。

2. 提交有关油漆的色彩样本,供工程师审批。

3. 提交由油漆厂家所提供有关于施行油漆前的表面处理步骤和油漆程序的建议说明书。

4.16 其它

4.16.1 消防水箱

4.16.1.1 消防水箱及其配件均应符合国家或项目所在地政府职能部门的规范要求。

4.16.1.2 所有螺栓、螺帽和垫片均为不锈钢制造。

4.16.1.3 水箱密封接口应选用化学性稳定并且无毒性的材料。承包单位投标所提供的材料应确保不会对水箱水质产生二次污染。

4.16.1.4 分包单位提供的不锈钢水箱钢板厚度不应小于下表最低要求,且应满足设计施工验收的要求。如不能满足下表最低要求,分包单位需提供详细的水箱受力计算书供业主/建筑师/机电顾问审批,以复核产品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前提是该产品符合国家行业标准。

组合式不锈钢水箱尺寸(长**=L*B*H

序号

水箱高度(m)

水箱顶板厚度(mm)

水箱侧板(压制板)厚度(mm

水箱底板厚度(mm)

1m*1m模型

0.5m*1m模模型

压制底板

冷水

热水

冷水

热水

冷水

热水

1

1.0

1.5

1.5

1.5

1.5

1.5

1.5

1.5

2

1.5

1.5

1.5

1.5

1.5

1.5

1.5

1.5

3

2.0

1.5

1.5

2.0

1.5

1.5

1.5

2.0

4

2.5

1.5

2.0

2.0

1.5

1.5

2.0

2.0

5

3.0

1.5

2.0

2.5

1.5

2.0

2.0

2.5

6

3.5

1.5

2.0

2.5

2.0

2.0

2.0

2.5

7

4.0

1.5

2.5

2.5

2.0

2.0

2.5

2.5

8

4.5

1.5

2.5

2.5

2.0

2.5

2.5

3.0

9

5.0

1.5

2.5

3.0

2.0

2.5

2.5

3.0

10

5.5

1.5

3.0

3.0

2.5

2.5

3.0

3.0

11

6.0

1.5

3.0

3.0

2.5

3.0

3.0

3.0

4.16.1.5 考虑到水箱箱壁的强度,最大开孔不得大于200mm接管,若开孔超过上述数值,应有相关的加强或其他防护措施。

4.16.1.6 每个消防水箱或消防水池应包含下面的内容:

A. 箱体应用同一种材料制造,每个箱体有不小于600mm×600mm??600mm的检修孔。检修孔材料和箱顶材料相同,检修孔盖与箱体用铰链连接。检修孔四周应有阻水带,防止渗漏或雨水进入水箱。检修孔应靠近浮球阀或电动水位开关,以便于维修。

B. 人孔盖为密封加锁型,高出水箱/水池顶面100mm

C. 水箱进、出水管道,溢流排污、通气管、控制水位的聚氯乙烯套管(屋顶水池要有保护盖)、漏斗状多孔滴水管道采用法兰连接。

D. 分包单位提供和安装水池和水箱上的高、低水位报警的水位控制开关,此开关应为非浮动电磁探测型。

E. 应提供水位指示器及装有防虫网的水箱透气管。

F. 装有防虫网的水箱透气管和溢流排污管。网罩构造为长度为200mm短管,管壁开设孔径为10mm,孔距为20mm,且一端管口封堵,外用18目不锈钢钢丝网包扎牢固。

G. 水箱高度大于和等于1500mm时,设内外人梯。内外人梯材料应与水箱箱体一致,均为不锈钢,以免产生电化学腐蚀。梯子为400毫米宽,430毫米×10毫米阶梯和20毫米直径横挡,中心距300毫米梯级。

H. 不锈钢水箱底座采用Q235A碳素结构钢(槽钢)制造。

4.16.1.7 水箱材料要求:

1. 化学成分要求

成分

钢种

C

Si

Mn

Ni

Cr

Mo

SUS304

≤0.08

≤1.00

≤2.00

8.0010.5

18.0020.00

---

SUS316

≤0.08

≤1.00

≤2.00

10.0014.0

16.0018.00

2.003.00

SUS444

≤0.025

≤1.00

≤1.00

≤0.06

17.0020.00

1.752.50

2. 物理性能要求

钢种

特性

SUS304

SUS316

SUS444

密度(g/cm3

7.93

7.98

7.70

纵弹性系数(kgl/mm2

19.70

19.70

20.400

比热(cal/g.℃)

0.12

0.12

0.11

热传导率(cal/cm.sec.℃)

0.04

0.04

0.062

热膨胀系数(×10-6/T)常温-200

17.60

16.10

10.6

-500

18.30

17.50

11.5

固有电阻(UΩ.cm

72

74

60

融点(℃)

1.40-1.45

1.37-1.40

1.430-1.510

3. 机械性能要求

特性

钢种

0.2%耐力

kgl/mm2

抗拉强度

kgl/mm2

延伸率

%

硬度

HV

SUS304

28

64

56

160

SUS316

27

56

55

160

SUS444

38

57

30

170

4. 水箱配件标准:

序号

名称

尺寸

材质

1

排气管

DN65

不锈钢

2

检查孔

Ø500

不锈钢

3

进水管

见图纸

不锈钢

4

扶梯

Ø32

不锈钢

5

钢支架

8-16

槽钢

6

排污管

DN65

不锈钢

7

出水管

见图纸

不锈钢

8

溢流管

见图纸

不锈钢

4.17 测试及试运行及维修保养服务

4.17.1 测试及试运行

4.17.1.1 概述

1. 分包单位应按下述条款及本技术规范有关章节的要求对本合约的安装工程进行检验及测试,测试报告的承送单位及数量、一般的批核时间详见。

2. 检验及测试前,分包单位必须呈交一份测试程序建议书予机电工程师审批,测试程序建议书的承送单位及数量、一般的批核时间详见本章。

3. 分包单位亦须向承包商提交具体检验及测试时间表,由承包单位统筹及协调本分包单位与其它分包单位,以决定合适的检验及测试时间。

4. 除了在本技术规范其它章节内要求外,分包单位还应实施各项必要的试验和试运行。有关检验及测试将分为以下四个基本阶段:

A. 定型测试 (Type Tests)

B. 工厂验收测试 (Factory Acceptance Tests);在设备准备运送到工地前进行。

C. 工地测试和试运行 (On-site Tests and Commissioning)

D. 安装验收测试 (Site Acceptance Tests);在设备运送到工地、安装及工地测试和试运行后进行。

5. 检验及测试所需的设施、仪器、技术人员劳务、消耗性对象和配备等全部费用应包括在本合约承包金额内。

6. 有关设备或安装工作经机电工程师验收合格后,并不表示可解除或减轻承包单位对本合约应履行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及对应完成的工作所负的责任。

7. 测试和试运行是用于确定系统是否完全符合说明与规定、设计意图和有关部门的要求。本章并无提及有关部门对测试的要求,但承包单位须负责与所有有关部门协调及议定其对测试的要求。验收合格后,机电工程师于正式接受每一系统前,承包单位必须先取得所有有关政府部门签发的批文和证书,证明有关部门对系统满意和接受。

8. 只有当安装工作已被确认,所有测试资料和有关资料已按要求纪录下来,并为雇主/建筑师/机电工程师所认可后,该项工作才被认为满意而移交给业主。

9. 在竣工后,所有管道及系统需作交付测试,如果无胚房,测试后将交付给业主。如有精装修,测试后则交付给精装修承包单位。

10. 所有调试均需通知业主或其代表出席,如调试后需交付精装修分包单位继续施工,则该调试亦需邀请精装分包单位出席。调试合格后,精装修分包单位需要以书面通知接收本分包单位完成之工作。

4.17.1.2 品质保证

1. 提供所有测试及试运行所需的仪器和设备,其中包括,但并不限于如下所列:

A. 8级频带噪音测量表

B. 压力表/水压测试设备(可达3000kPa),表面不少于4吋及有合理刻度

C. 电子温度测量表(干球)、摇荡式湿温度计(干球/湿球)及水银温度计

D. 1000V兆欧表

E. 绝缘测试表

F. 电流表

G. 电压表

H. 电缆测试套件

I. 可拆卸式流量表

2. 分包单位须负责提供一切为成功调试有关水系统所需的附加设备,如调风阀、调节阀、减压阀和蝶型阀等,并负责一切费用。

3. 仪表的度数测定:所有用于测试、调节及平衡系统的仪表须事前测定度数。

4. 须于试运行前三个月内重新核对刻度,及提供合格证书,并需在每一个仪器和设备加上编号,交付给业主保管。

5. 有关执行各系统的试验、调节和试运行工作的人员须具有五年或以上担任相同工作的经验。

6. 提供所有试运行所需要的仪表及设备,厂家需为有经验及有信誉的产品。

7. 当室外条件接近设计条件时始进行测试、调节及平衡。

8. 测试和试运行按下列的标准及规范作参考:

A. 《自动喷水灭水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

B.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

C.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97)

D. 有关的当地中国标准及实施法规(特别是消防、环保和环卫的要求)

E. 本合同档内所要求的标准及方法。

4.17.1.3 测试前的预备

1. 提供所有测试所需的人力、设备、仪表及供电,及缴付所有有关款项。

2. 每一个需要测试的设备,须加上编号以作识别。

4.17.1.4 资料呈审

1. 提交执行系统测试及平衡队伍的人员组织表。

2. 提交测试及试运行的计画及时间表。

3. 提交测试及试运行所拟定的步骤及报告表形式。

4.17.1.5 定型测试(Type Tests)

1. 分包单位提供的所有设备装置均须在机电工程师监督下进行定型测试。但如果有关设备装置经已进行测试而分包单位又能出示足够的证明文件及合格证明书,则可豁免。

2. 有关设备主要部件或子组件的测试范围应根据相关标准的测试程序、本技术规范的要求或由分包单位提供并经机电工程师认可的测试程序而制定。

3. 不论任何情况,如机电工程师认为确实有需要或发觉测试结果不满意时,有权要求增加额外的测试,直至符合要求为止,而有关的费用由分包单位承担。

4.17.1.6 工厂验收测试(Factory Acceptance Tests)

1. 厂内测试须按有关中国标准,包括全部常规电气及机械测试。此外,还应包括为了满足本议标档要求,由建筑师/机电工程师所提出的测试。对于任何中国标准和本议标档中证明包括进行的设施,其测试应取得业主/建筑师/机电工程师同意。

2. 下列各项设备应由厂商进行测试,然后将证明档送呈给建筑师/机电工程师,证明档中应提供所规定的测试结果及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