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单位必须提供和安装整套全淹没式七氧丙烷(FM200)灭火及S型气溶胶灭火系统,包括七氟丙烷气体喷放控制屏、感烟/温探测器、储存容器、容器阀、单向阀、集流管、喷嘴、电警铃、蜂鸣器、闪灯、自动/手动开关、电热熔片及S型气溶胶灭火系统装置等。
1. GB 50263-97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2. GA 499.1热气溶胶灭火装置行业标准
所有产品须按设计要求及实际情况选择。分包单位须提交整个灭火系统的计算书。图纸上或计算书所显示的资料只为指引作用,分包单位须在订购设备前,按安装时系统需要,检定系统的压力、灭火浓度、气体储存量、喷放时间、充装率、管道尺寸、喷头等并提交作审批。
1. 存储装置,包括存储容器、容器阀和集流管(预制灭火系统可无集流管)等组成;
2. 驱动装置
3. 安全泄压装置和压力表;
4. 压力讯号器或流量讯号器;
5. 组合分配系统中应有选择阀;
6. 气体单向阀;
7. 管网;
8. 喷头;
9. 自动灭火控制系统;
A. 控制屏;
B.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C. 设有电池充电器、闪光报警指示器及蜂鸣器;
D. 烟感/温感探测器;
E. 灭火剂喷放指示灯;
1. 经过有爆炸危险和变电、配电场所的管网,以及布设在以上场所的金属箱体等,应设防静电接地。
2. 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场所,在每个出入口需配置不少于2具的空气呼吸器。
A. 管网系统的储存装置应由储存容器、容器阀和集流管等组成;七氟丙烷预制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应由储存容器、容器阀等组成;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应由发生剂罐、引发器和保护箱(壳)体等组成。
B. 容器阀和集流管之间应采用挠性连接。储存容器和集流管应采用支架固定。
C. 储存装置上应设耐久的固定铭牌,并应标明每个容器的编号、容积、皮重、灭火剂名称、充装量、充装日期和充压压力等。
D. 管网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宜设在专用储瓶间内。储瓶间宜靠近防护区,并应符合建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有关规定及有关压力容器存放的规定,且应有直接通向室外或疏散走道的出口。储瓶间和设置预制灭火系统的防护区的环境温度应为
A. 输送气体灭火剂的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8163、《高压锅炉用无缝钢管》GB5310等的规定。无缝钢管内外应进行防腐处理,防腐处理宜采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方式。
B. 输送气体灭火剂的管道安装在腐蚀性较大的环境里,宜采用不锈钢管。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GB/T14976的规定。
C. 输送启动气体的管道,宜采用铜管,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拉制铜管》GB1527的规定。
D. 管道采用焊接,100% 焊缝X射线无损探伤,质量不低于Ⅱ级标准。焊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钢制管道附件应内外防腐处理,防腐处理宜采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方式。使用在腐蚀性较大的环境里,应采用不锈钢的管道附件。
1. 储存容器或容器阀以及组合分配系统集流管上的安全泄压装置的动作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储存容器增压压力为2.5MPa时,应为5.0±0.25MPa(表压);
B. 储存容器增压压力为4.2MPa,最大充装量为
C. 储存容器增压压力为5.6MPa时,应为10.0±0.5MPa(表压)。
2. 增压压力为2.5MPa的储存容器宜采用焊接容器;增压压力为4.2MPa的储存容器,可采用焊接容器或无缝容器;增压压力为5.6MPa的储存容器,应采用无缝容器。
3. 在容器阀和集流管之间的管道上应设单向阀。
S型气溶胶灭火装置应符合图中所有规定。
1. 水压试验: 水压试验压力工作压力的2倍,缓慢升压到试验压力后,稳压 10min,再将试验压力降至设计压力,稳压30min,以压力不降、无渗漏为合格。
2. 气压试验:气压试验为设计压力的1.15倍。逐步缓慢增加压力,当压力升至试验压力的50%时,如未发现异状或泄漏,继续按试验压力的10%逐级升压,每级稳压3min,直至试验压力。稳压10min,再将压力降至设计压力,停压时间应根据查漏工作需要而定。以发泡剂检验不泄漏为合格。
3. 管道吹扫:采用空气吹扫,吹扫压力不得超过容器和管道的设计压力,流速不宜小于
1. 采用气体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并应选用灵敏度级别高的火灾探测器。
2. 管网灭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三种启动方式。预制灭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两种启动方式。
3. 采用自动控制启动方式时,根据人员安全撤离防护区的需要,应有不大于30s的可控延迟喷射;对于平时无人工作的防护区,可设置为无延迟的喷射。
4. 灭火设计浓度或实际使用浓度大于无毒性反应浓度(NOAEL浓度)的防护区和采用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设手动与自动控制的转换装置。当人员进入防护区时,应能将灭火系统转换为手动控制方式;当人员离开时,应能恢复为自动控制方式。防护区内外应设手动、自动控制状态的显示装置。
5. 自动控制装置应在接到两个独立的火灾信号后才能启动。手动控制装置和手动与自动转换装置应设在防护区疏散出口的门外便于操作的地方,安装高度为中心点距地面
6. 气体灭火系统的操作与控制,应包括对开口封闭装置、通风机械和防火阀等设备的联动操作与控制。
7.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各防护区灭火控制系统的有关信息,应传送给消防控制室。
8. 气体灭火系统的电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采用气动力源时,应保证系统操作和控制需要的压力和气量。
9. 组合分配系统启动时,选择阀应在容器阀开启前或同时打开。
4.13 移动式泡沫灭火装置
A. 喷咀、水带及接口
B. 泡沫储罐、比例混合器及泡沬液
C. 推车底盘、安全阀、控制门及一切所需辅助零部件
4.14 电气装置
A. 水箱高水位警报指示
B. 水箱低水位警报指示
C. 水箱水温过低 (摄氏
D. 水泵故障指示
E. 水泵运行指示
F. 水泵电源正常指示
A. 指示灯
B. 警报蜂鸣器
C. 静音按钮
D. 控制按钮
E. 安全低压变压器
F. 电器和接触器
G. 刻字标签用来指示每一组件名称
H. 安培计
I. 试灯制
4.15 油漆和标签
有关涂漆和标志要求要按照招标图《室内消防给水工程设计总说明》上所示要求施工。
1. 所有油漆产品的生产商必须具有不少于五年生产油漆产品的经验。
2. 须参照国内标准所载的有关章节进行所有保护性处理工作。
3. 系统设计、系统之各项指针、系统设备、材料及工艺均须符合本章内所标注的规范/标准??或其它与该标准要求相符的中国或国际认可的规范/标准。
4. 所有油漆应不含VOC涂料。
1. 提交完整的油漆产品及卷标材料的说明书。
2. 提交有关油漆的色彩样本,供工程师审批。
3. 提交由油漆厂家所提供有关于施行油漆前的表面处理步骤和油漆程序的建议说明书。
4.16 其它
组合式不锈钢水箱尺寸(长*宽*高=L*B*H) |
||||||||
序号 |
水箱高度(m) |
水箱顶板厚度(mm) |
水箱侧板(压制板)厚度(mm) |
水箱底板厚度(mm) |
||||
|
|
压制底板 |
||||||
冷水 |
热水 |
冷水 |
热水 |
冷水 |
热水 |
|||
1 |
1.0 |
1.5 |
1.5 |
1.5 |
1.5 |
1.5 |
1.5 |
1.5 |
2 |
1.5 |
1.5 |
1.5 |
1.5 |
1.5 |
1.5 |
1.5 |
1.5 |
3 |
2.0 |
1.5 |
1.5 |
2.0 |
1.5 |
1.5 |
1.5 |
2.0 |
4 |
2.5 |
1.5 |
2.0 |
2.0 |
1.5 |
1.5 |
2.0 |
2.0 |
5 |
3.0 |
1.5 |
2.0 |
2.5 |
1.5 |
2.0 |
2.0 |
2.5 |
6 |
3.5 |
1.5 |
2.0 |
2.5 |
2.0 |
2.0 |
2.0 |
2.5 |
7 |
4.0 |
1.5 |
2.5 |
2.5 |
2.0 |
2.0 |
2.5 |
2.5 |
8 |
4.5 |
1.5 |
2.5 |
2.5 |
2.0 |
2.5 |
2.5 |
3.0 |
9 |
5.0 |
1.5 |
2.5 |
3.0 |
2.0 |
2.5 |
2.5 |
3.0 |
10 |
5.5 |
1.5 |
3.0 |
3.0 |
2.5 |
2.5 |
3.0 |
3.0 |
11 |
6.0 |
1.5 |
3.0 |
3.0 |
2.5 |
3.0 |
3.0 |
3.0 |
A. 箱体应用同一种材料制造,每个箱体有不小于
B. 人孔盖为密封加锁型,高出水箱/水池顶面
C. 水箱进、出水管道,溢流排污、通气管、控制水位的聚氯乙烯套管(屋顶水池要有保护盖)、漏斗状多孔滴水管道采用法兰连接。
D. 分包单位提供和安装水池和水箱上的高、低水位报警的水位控制开关,此开关应为非浮动电磁探测型。
E. 应提供水位指示器及装有防虫网的水箱透气管。
F. 装有防虫网的水箱透气管和溢流排污管。网罩构造为长度为
G. 水箱高度大于和等于
H. 不锈钢水箱底座采用Q
1. 化学成分要求
成分 钢种 |
C |
Si |
Mn |
Ni |
Cr |
Mo |
SUS304 |
≤0.08 |
≤1.00 |
≤2.00 |
8.00~10.5 |
18.00~20.00 |
--- |
SUS316 |
≤0.08 |
≤1.00 |
≤2.00 |
10.00~14.0 |
16.00~18.00 |
2.00~3.00 |
SUS444 |
≤0.025 |
≤1.00 |
≤1.00 |
≤0.06 |
17.00~20.00 |
1.75~2.50 |
2. 物理性能要求
钢种 特性 |
SUS304 |
SUS316 |
SUS444 |
密度(g/cm3) |
7.93 |
7.98 |
7.70 |
纵弹性系数(kgl/mm2) |
19.70 |
19.70 |
20.400 |
比热(cal/g.℃) |
0.12 |
0.12 |
0.11 |
热传导率(cal/cm.sec.℃) |
0.04 |
0.04 |
0.062 |
热膨胀系数(×10-6/T)常温-200℃ |
17.60 |
16.10 |
10.6 |
|
18.30 |
17.50 |
11.5 |
固有电阻(UΩ.cm) |
72 |
74 |
60 |
融点(℃) |
1.40-1.45 |
1.37-1.40 |
1.430-1.510 |
3. 机械性能要求
特性 钢种 |
0.2%耐力 (kgl/mm2) |
抗拉强度 (kgl/mm2) |
延伸率 (%) |
硬度 (HV) |
SUS304 |
28 |
64 |
56 |
160 |
SUS316 |
27 |
56 |
55 |
160 |
SUS444 |
38 |
57 |
30 |
170 |
4. 水箱配件标准:
序号 |
名称 |
尺寸 |
材质 |
1 |
排气管 |
DN65 |
不锈钢 |
2 |
检查孔 |
Ø500 |
不锈钢 |
3 |
进水管 |
见图纸 |
不锈钢 |
4 |
扶梯 |
Ø32 |
不锈钢 |
5 |
钢支架 |
8-16 |
槽钢 |
6 |
排污管 |
DN65 |
不锈钢 |
7 |
出水管 |
见图纸 |
不锈钢 |
8 |
溢流管 |
见图纸 |
不锈钢 |
4.17 测试及试运行及维修保养服务
1. 分包单位应按下述条款及本技术规范有关章节的要求对本合约的安装工程进行检验及测试,测试报告的承送单位及数量、一般的批核时间详见。
2. 检验及测试前,分包单位必须呈交一份测试程序建议书予机电工程师审批,测试程序建议书的承送单位及数量、一般的批核时间详见本章。
3. 分包单位亦须向承包商提交具体检验及测试时间表,由承包单位统筹及协调本分包单位与其它分包单位,以决定合适的检验及测试时间。
4. 除了在本技术规范其它章节内要求外,分包单位还应实施各项必要的试验和试运行。有关检验及测试将分为以下四个基本阶段:
A. 定型测试 (Type Tests)。
B. 工厂验收测试 (Factory Acceptance Tests);在设备准备运送到工地前进行。
C. 工地测试和试运行 (On-site Tests and Commissioning)。
D. 安装验收测试 (Site Acceptance Tests);在设备运送到工地、安装及工地测试和试运行后进行。
5. 检验及测试所需的设施、仪器、技术人员劳务、消耗性对象和配备等全部费用应包括在本合约承包金额内。
6. 有关设备或安装工作经机电工程师验收合格后,并不表示可解除或减轻承包单位对本合约应履行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及对应完成的工作所负的责任。
7. 测试和试运行是用于确定系统是否完全符合说明与规定、设计意图和有关部门的要求。本章并无提及有关部门对测试的要求,但承包单位须负责与所有有关部门协调及议定其对测试的要求。验收合格后,机电工程师于正式接受每一系统前,承包单位必须先取得所有有关政府部门签发的批文和证书,证明有关部门对系统满意和接受。
8. 只有当安装工作已被确认,所有测试资料和有关资料已按要求纪录下来,并为雇主/建筑师/机电工程师所认可后,该项工作才被认为满意而移交给业主。
9. 在竣工后,所有管道及系统需作交付测试,如果无胚房,测试后将交付给业主。如有精装修,测试后则交付给精装修承包单位。
10. 所有调试均需通知业主或其代表出席,如调试后需交付精装修分包单位继续施工,则该调试亦需邀请精装分包单位出席。调试合格后,精装修分包单位需要以书面通知接收本分包单位完成之工作。
1. 提供所有测试及试运行所需的仪器和设备,其中包括,但并不限于如下所列:
A. 8级频带噪音测量表
B. 压力表/水压测试设备(可达3000kPa),表面不少于4吋及有合理刻度
C. 电子温度测量表(干球)、摇荡式湿温度计(干球/湿球)及水银温度计
D. 1000V兆欧表
E. 绝缘测试表
F. 电流表
G. 电压表
H. 电缆测试套件
I. 可拆卸式流量表
2. 分包单位须负责提供一切为成功调试有关水系统所需的附加设备,如调风阀、调节阀、减压阀和蝶型阀等,并负责一切费用。
3. 仪表的度数测定:所有用于测试、调节及平衡系统的仪表须事前测定度数。
4. 须于试运行前三个月内重新核对刻度,及提供合格证书,并需在每一个仪器和设备加上编号,交付给业主保管。
5. 有关执行各系统的试验、调节和试运行工作的人员须具有五年或以上担任相同工作的经验。
6. 提供所有试运行所需要的仪表及设备,厂家需为有经验及有信誉的产品。
7. 当室外条件接近设计条件时始进行测试、调节及平衡。
8. 测试和试运行按下列的标准及规范作参考:
A. 《自动喷水灭水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
B.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
C.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97)
D. 有关的当地中国标准及实施法规(特别是消防、环保和环卫的要求)。
E. 本合同档内所要求的标准及方法。
1. 提供所有测试所需的人力、设备、仪表及供电,及缴付所有有关款项。
2. 每一个需要测试的设备,须加上编号以作识别。
1. 提交执行系统测试及平衡队伍的人员组织表。
2. 提交测试及试运行的计画及时间表。
3. 提交测试及试运行所拟定的步骤及报告表形式。
1. 分包单位提供的所有设备装置均须在机电工程师监督下进行定型测试。但如果有关设备装置经已进行测试而分包单位又能出示足够的证明文件及合格证明书,则可豁免。
2. 有关设备主要部件或子组件的测试范围应根据相关标准的测试程序、本技术规范的要求或由分包单位提供并经机电工程师认可的测试程序而制定。
3. 不论任何情况,如机电工程师认为确实有需要或发觉测试结果不满意时,有权要求增加额外的测试,直至符合要求为止,而有关的费用由分包单位承担。
1. 厂内测试须按有关中国标准,包括全部常规电气及机械测试。此外,还应包括为了满足本议标档要求,由建筑师/机电工程师所提出的测试。对于任何中国标准和本议标档中证明包括进行的设施,其测试应取得业主/建筑师/机电工程师同意。
2. 下列各项设备应由厂商进行测试,然后将证明档送呈给建筑师/机电工程师,证明档中应提供所规定的测试结果及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