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讲述了灭火器设计、制造、供应及安装等方面的各项技术要求。
4.11.1.2 工作范围:
1. 分包单位的整套灭火器报价应包括手提式/推车式(移动式)灭火器配件、附件、灭火器箱。
2. 若图纸上没有标明灭火器的规格型号,分包商须根据规范计算出这些房间里的灭火器型号。分包单位的报价中应包含提供并安装这些灭火器。
4.11.1.3 质量保证:
1. 分包单位提供的手提式/推车式灭火器应为贮压式,产品应为国家或当地消防部门批准使用的类型。
2. 分包单位应确保所提供的手提式/推车式灭火器在当地的气候条件下可以正常使用。
3. 分包单位应按图纸所示位置提供手提式/推车式灭火器、沙桶和防火毡等以达到国家或项目所在地消防部门的消防施工验收标准。
4. 分包单位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用的适合灭火剂类型。
5. 分包单位提供的所有灭火器设备应由具有至少5年生产历史及其产品在其它类似5个以上项目有过使用经验的厂商供应。
4.11.1.4
资料提交:
1. 灭火器数量及位置应根据现行国家规范《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要求设计配置。
2. 灭火器应设置在便于取用的地方。承包单位的深化施工图纸上应清楚的表明其位置和型号或在满足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前提下,可根据建筑师要求对灭火器的摆放位置进行调整。
4.11.2 产品
4.11.2.1 分包单位提供的手提式灭火器应严格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GB 4351的要求进行制造。
4.11.2.2 分包单位提供的推车式灭火器应严格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推车式灭火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B 8109的要求进行制造。
4.11.2.3 分包单位提供的灭火器灭火剂采用磷酸铵盐干粉。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剂应严格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剂》GB 15060的要求执行。
4.11.2.4 分包单位提供的灭火器箱应严格按照现行公安部标准GA 139《灭火器箱》要求进行制造。
4.11.2.5 分包单位提供的灭火器压力指示器应严格按照现行公安部标准GA 92《灭火器压力指示器通用技术条件》要求进行制造。
4.11.2.6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应严格按照公安部标准GA 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的要求执行。
4.11.3 安装
4.11.3.1 所有设备在安装前均应为崭新的,并应有清晰的标示以利辨别其等级。
4.11.3.2 所有设备的安装应按照制造厂家安装说明书规定的方式进行,以保证设备的正常运作。
4.11.3.3 灭火器应安装在便于取用的地方。
4.11.3.4 当不选用组合式消火栓箱时,所有灭火器应设置在适当高度的挂件、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子内,其顶部离地面应少于1.5米,底部离地面不少于0.15米。并使用良好的悬挂装置。
4.11.3.5 配电间和机房的灭火器应被安装在由镀锌钢板制造的金属箱内,金属箱的内外表均作防锈、防腐处理。金属箱应油漆成红色,箱门采用与箱体同样的或其它批准的材料。
4.11.3.6 灭火器上必须清楚标注永久性操作、维修和更换的铭牌。
4.11.3.7 分包单位应呈交业主/建筑师/机电工程师及有关部门所有灭火器的产品技术数据和产品合格证,经审批核准后方可安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