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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97 2011-09-14 19:03

消防控制系统与其它系统的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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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单位须供应及安装一个接触器或发报式现场控制装置所有必需的电线槽及继电器在每个升降机机房内,并把火警信号从中央保安控制室内的总消防控制及显示屏转送到每一个升降机房内,当收到火警信号时,升降机的控制系统会命令所有升降机立即返回首层。

4.5.13.2 承包单位须供应及安装一个接触器或发报式现场控制装置在每一空调机械室,排烟风机,风机房及所有之新风机连所有必需的电线,电线槽及继电器,把火警信号从中央保安控制室内的总消防控制及显示屏到有关之空调机房,当接收到火警信号时,关闭或开启有关空调或排烟系统的风机及所有相关的电动阀门。在消控中心可远程控制,将所有风阀自动复位。

4.5.13.3 分包单位须供应及安装接触器或发报式现场制装置在每一防火卷帘连所有必需的电线,电线槽及继电器,把有关探测器发出的报警信号从中央保安控制室内的总消防控制及显示屏到有关之防火卷帘,关闭防火卷帘。防火卷帘的关闭信号必须送至总消防控制及显示屏。

4.5.13.4 分包单位须供应及安装接触器或发报式现场控制装置在每个泄漏燃气报警屏,并把有关报警信号及该系统操作正常/故障信号接往总消防控制及显示屏。

4.5.13.5 分包单位须供应及安装接触器或发报式现场控制装置在低压配电室,关闭特定与防火无关之电源。

4.5.13.6 所有上述之控制必须为“自检”模式(Fail Safe),即任何部件没有妥善连接或电线中断情况,均即发出警报讯号。

4.5.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各消防设备和消防灭火系统之间的联动控制功能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各消防设备和消防灭火系统之间的联动控制功能应按图纸要求。

4.5.15 系统供电

4.5.15.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主电源和直流备用电源。

4.5.15.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电源应采用消防电源,直流备用电源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专用蓄电池或集中设置的蓄电池。

4.5.15.3 当直流备用电源采用消防系统集中设置的蓄电池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应采用单独的回路供电,并应保证在消防系统处于最大负荷状态下不影响报警控制器的正常工作。

4.5.15.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电源引自消防控制中心的双电源自动切换箱。

4.5.15.5 消防联动控制装置的直流操作电源电压采用24V

4.5.15.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CRT显示器、消防通讯设备等的电源,由UPS装置供电。

4.5.15.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电源的保护开关不应采用漏电保护开关。

4.5.16

系统的防雷与接地

4.5.16.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采用专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欧姆。

B. 采用共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欧姆。

4.5.16.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专用接地干线,并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专用的接地板。专用接地干线应从消防控制室专用接地板引至接地体。

4.5.16.3 专用接地干线应用铜芯绝缘导线,其线芯截面积不应小于25mm2。专用接地干线宜穿硬质塑料管埋设至接地体。

4.5.16.4 由消防控制室接地板引至各消防电子设备的专用接地线,应选用铜芯绝缘导线,其线芯截面积不应小于4mm2

4.6 公共/应急广播系统

4.6.1 概述

4.6.1.1 分包单位须根据本技术规范及图纸的要求深化设计﹑供应一套完整的公共/应急广播系统,包括设备供应和安装、接线、调试及试运转。

4.6.1.2 与其它专业系统之功能协调配合以确保本工程总体功能之完善。

4.6.1.3 完成对土建总包和其它专业的配合要求。

4.6.1.4 系统的电线槽/电线管、支管及其附件等由本分包单位的供应及安装。

4.6.1.5 投标单位在送回投标书时须呈上一份“技术建议书”﹐叙述该建议的系统及其配件符合标书的要求。同时须附呈有关的产品说明及制造厂的标准文件﹐详细叙述电缆、接线、连接设备等等﹐包括产品目录、规范、图表和显示特征的简图﹐每个投标单位的标书将根据技术建议书的清楚程度与完整程度予以评定﹐技术建议书的最低要求应包括下列资料:

A. 详细的系统示意图。应根据招标示意图与初步设计图纸绘制,并加以深化,以显示与系统网络相连的所有点的细节。

B. 技术性的叙述,解释系统的总体概念,设备的类型与质量,容量,功能与操作,速度和精确度。

C. 系统硬件和软件的扩建方法,阐明在不同系统层次的局限性和最大容量。

D. 本系统在环境方面的要求,包括每一个电讯房内的温度、湿度、设备用电及间距。

E. 详细叙述在硬件结构各种层次中,系统的任何部件发生故障时所产生的影响。重点应放在对系统反应的影响以及发生这种故障时仍能运行的系统容量份额。

F. 在现场进行测试的步骤。

G. 为业主代表而举办的培训计画建议。

H. 根据规范的要求制订的维修合同样本供业主研究。合同还须包括对系统内容增加和修改时的单价。

I. 详细的工作进度计画,须符合建筑总合同中有关各种活动的工作程序所规定的制约。

J. 建议的组织架构表,显示执行设计、工程、施工、测试与维修的工程人员的架构。

K. 技术规格偏离表(按技术规范回应逐条对照表)。

4.6.1.6 送呈不完整的“技术建议书”将导致投标书被否定。

4.6.1.7 “技术建议书”的送呈不能被看作系统己被批准﹐也绝对不能解除投标单位应满足规范和图纸要求的责任。

4.6.1.8 所有设备的单价都应写在标书上﹐以便对将来的变动进行评估。投标单位所提供的单位应包括运行所需的一切部件及零件。

4.6.1.9 本分包单位须负责提供高阶接口及一切所需设备,并须开放所需诵讯协议(Communication Protocol)及其原代码(Source Code),以确保与BMS系统以高阶接口(High Level Interface)连接。

由高阶接口至BMS系统网络的接驳及其布,由保安及弱电系统分包单位负责供应及安装。

4.6.1.10 高阶交接须为交互式实时工作,任何状态变更或报警信号,均为自动报告方式透过网络互通。

4.6.2 对质量保证的特殊要求

4.6.2.1 系统的功能应符合:

A.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98

B.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16 92

C. 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4.6.2.2 与其它相关系统之功能应能完美地协调﹐以确保总体功能之完善。

4.6.2.3 任何设备如未在本技术说明书内或图上提到,但为系统运转所需,也须包括在本合约工程内。

4.6.3 对设备供货的特殊要求

4.6.3.1 本节规定可接受系统设备的最低质量标准及最少的功能要求。

4.6.3.2 本系统的设备须包括为实现本技术说明书所规定之功能而必需的所有设备、电缆电线、机架及一切附件。系统设备中的主要项目须为同一制造厂商生产的最新型号。其中需要更换的零、配件必须保证于保养期终了之后五年以内仍可以得到供应。

4.6.3.3 由电梯轿厢内置扬声器引至各电梯机房之电线由电梯供应商经随缆提供。电梯机房内用作分界的电线管盒由本承包单位提供及安装。

4.6.3.4 图示扬声器和音量控制器之位置仅作指导用,其准确位置及所需数量须由分包单位根据所提供设备之性能,最终的建筑图或内部装饰图于施工图上注明,提交机电工程师批准,并需与内部装饰承建商密切配合。

4.6.4 送审文件

在工程进行中的适当阶段,至少须报送下列档供审批:

A. 在业主和机电总分包之统筹安排下﹐进行有关政府部门档与设备材料之报审工作。

B. 详细的设备和部件表、制造厂商的资料和样品。

C. 接线系统图和详细的接线图。

D. 控制/指示屏之详细结构图,屏面布置和标签之名称。

E. 对建筑之要求。

F. 建议的工地试验步骤和报告格式。

G. 协调安装单位编写完整的试验和试运运转报告。

H. 协助安装单位编写完整的试验和试运转报告。

I. 制造厂商印制的安装、运行和维修说明包括所有设备之安装和操作程序、接线详图、回路接线详图、用作诊断的波形/电压详情、零件清单、建议的零配件清单、所提供之需配件清单、维修和建议的维修内容和维修频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