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设备、材料、工艺、设计安装须符合以下各项标准规范(如下述内容中不为最新版本,应按最新版本采用):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B.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C.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施工验收规范》(GB50166)
D. 《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4717)
E.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
F.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G.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16)
H. 《火灾显示盘通用技术条件》(GB17429)
J. 《点型感烟火灾探测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GB4715)
K.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GA5)
L.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通用技术条件》(GB16806)
M. 《电器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11232)
N.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J50057)
O.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
P.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装使用规范》(中国工程标准化委员会标准)
Q. 《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DBJ15-34)
R. EMS标准:EN61000-4系列
S. 其他相关标准和规范
A. 可发报的地址编码式报警控制屏及覆示屏(火灾报警控制器),内置所有器材和线路及微型处理器,所有消防联动程序可通过面板上之键盘按钮,输入数据或接往带键盘的集中显示装置或显示屏由键盘输入数据达到所需之控制要求。使整个警报系统按本规范运作.
B. 所有警钟,声光报警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水流指示器,探测器,地址码功能模块,电线和联动须能正常运作,形成一整套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C. 消防专用电话装置(消防专用通信系统)
D. 联动控制装置
E. 集中彩色图形显示装置
F. 打印机
A. 系统应能自动生成设备布线图,检查系统设备状态。火灾报警控制器额定容量应至少留有20%的备用容量,以便将来的发展。
B.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的运作,应该是既能通过建筑物中智能系统的综合网络结构来实现与楼宇设备自控系统,公共音响广播管理系统以及有线无线通信系统等在发生火灾时相应的联动功能,也可以在完全摆脱其他系统或网络的情况下独立工作。
C. 火灾自动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应采用总线网络结构,模块化结构的控制主机,并运用双CPU技术,提高系统的可靠性。
D. 系统响应时间<5s。这里的系响应时间指的是现场设备在事件触发后,将信号经回路总、报警控制器、控制环网、通信网关等环节最后传到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彩色图形显示装置(工作站)所需的时间。
E. 平均无故障时间或平均无故障间隔时间:MRBF>50000小时。
F. 平均修复时间:MTTR<10分钟。
G. 消防报警系统设备在电源电压(AC220V)波动范围在+10%-15%内时,系统性能不受影响。
H. 系统应具有良好的干扰能力(≥30V/m)。
J. 系统容量要求:要求系统完成后能容纳监控点数应不少于图纸设计容量。在实际监控点数增加20%的情况下,不能增加以下设备和软件。
II. 消防报警系统平台软件。
III. 二次开发软件。
IV. 接口软件。
由高阶接口至BMS系统网络的接驳及其布线管,由保安及弱电系统分包单位负责供应及安装。
1. 由不少于1.6亳米钢板装嵌而成。所有焊接须打磨平滑。柜的饰面须是一层底漆DESCOYLT或同等及二层面搪瓷漆,颜色另准。所有螺丝,螺栓,螺丝帽,垫圈等须是镀铬或铬造。
2. 控制显示屏柜应配有玻璃门,并有三点式钥匙系统和数字号码锁以防未经批准的人开启。
3. 所有电线槽,显示板,开关,控制等必须装置在标准的排格上。